生产实习课教学
第17条:生产实习课教学由实习指导教师或专业课理论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应承担专业课的教学,专业理论教师要掌握本专业(工种)中级工以上的操作技能,逐渐实现专业理论与生产实习的一体化教学。
第18条:校内生产实习要做到实习课教学的课堂化,教师要认真编写教案,严格按入门指导、巡回指导、结束指导(讲评)等环节组织实习课教学。
第19条:教师要按教学大纲和中高级工的技术等级要求,认真制定生产实习课题进度计划和相应的实习原材料计划,以便后勤部门及时采购、供应、保证实习的顺利进行。
第20条:上实习课时,要交代有关的组织准备工作,讲清必备的原材料、工具及应用方法,确定合理的操作方法,及时检查实习设备和工具。上课期间,教师不得随意离开实习现场。
第21条:要加强学生的实习安全教育,要求学生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实习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实习教学的安全。
第22条: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应积极争取工厂领导,技术人员和工人师傅支持,保证校外实习取得良好效果。
第23条:校外实习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实习指导职责,帮助学生尽快掌握生产操作技能,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
第24条:校外实习指导教师要认真填写实习教学日记,写好实习总结报告。
第25条: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习、生活和安全全面负责,应切实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绝不能擅离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