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中考残疾考生合理便利申请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中考,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4号),参照《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中考残疾考生合理便利申请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便利种类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在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以及各地实际,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一)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二)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予以协助。
(三)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
(四)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助行器等,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
(五)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
(六)设立环境整洁安静、采光适宜、便于出入的单独标准化考场, 配设单独的外语听力播放设备。
(七)为听力残疾考生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八)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电子助视器、盲杖、台灯、光学放大镜等辅助器具或设备。
(九)考点提供能够完成考试所需、数量充足的盲文纸和普通白纸。
(十)为视力残疾考生提供大字号试卷等便利应试条件。
(十一)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使用大字号试卷或普通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
(十二)其他必要且能够提供的合理便利。
二、合理便利申请程序
(一)报名参加中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须于5月20日前向报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填写、提交《2017年中考残疾考生合理便利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效《居民身份证》以及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
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受理并审核在本地参加考试的残疾考生提出的正式申请,县(市、区)或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牵头组织由招生考试机构、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对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结合残疾考生的残疾程度、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于5月26日前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连同有关材料寄送至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书面评估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考生申请基本情况;专家组对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现场确认结果;结合考生残疾程度,提出提供考生相关合理便利的意见。
(二)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汇总、复审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材料,于5月31日前将书面评估报告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至省教育考试院会成处(省教育考试院会成处联系电话:0591-86215711)。
(三)省教育考试院将会同相关部门,结合专家组评估意见,进行综合研究分析,并形成《福建省中考残疾考生申请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将通过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送达至残疾考生,由残疾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确认、签收。
(四)残疾考生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可按《告知书》规定的受理时限,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