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莆田市各级各类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通知

 

 

 

 

 

莆教【2012】监15号

 

关于做好2012年莆田市

各级各类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招委会,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办、文教局)、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公室,市直各学校:

  为确保今年我市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招生“阳光工程”、“平安工程”、“廉洁工程”,保障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招生监察办公室和市招委会的有关规定和部署,现将做好2012年我市各级各类学校招生监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招生工作是教育公平乃至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直接关系到千万学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人才选拔和社会稳定,是教育领域具有全局意义的重要工作。今年将要召开党的十八大,做好今年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安全平稳,关系政治全局,关系社会稳定,责任重大,容不得丝毫懈怠。各县区(管委会)招委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学校要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相互配合,统筹协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各项考试和招生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县区(管委会)招生监察办公室要在招委会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不走过场,不搞形式,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监督到位,切实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过程的检查监督,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广大学生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严格管理,规范招生

  (一)普通高中招生

    1、全市所有应届初中毕业生都必须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省达标高中不得录取没有参加我市今年中考升学考试的学生。

2、各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机构、各学校不得在市教育局规定的加分政策以外另行制定加分政策。

3、各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机构、各学校不得改变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擅自增加普通高中录取指标。公办高中的择校生招收必须严格执行省定的“三限”政策(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达标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市招委会规定的择校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学生。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或以校安工程未完工等理由接受其他学校学生寄读;不得借用民办学校名义超额招生。

4、学校要指导学生做好网上填报志愿工作,但不能强制、左右、阻挠学生填报志愿。任何学校不得选拔优秀学生提前进入所谓的“实验班”、“奥赛班”学习,不让学生复习初中课程而讲授高一新课,影响考生的中考成绩,达到截留优秀学生的目的。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欺骗、胁迫学生放弃个别学科的考试,影响考生的正常发挥。

5、各县区(管委会)招生办、各有关学校要按照市教育局要求,严把定向生的资格和录取关,禁止为不符合定向生报名资格的考生出具资质证明,确保定向招生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6、一级达标校招收特长生必须认真制定招生方案,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严格按方案和程序规范操作,确保特长生的生源质量。

7、已被达标中学录取的统招生、择校生,其他高中学校不得接收在校就读。

8、就读五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及往届生一级达标校不予录取,就读四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按规定扣减分数后可参加一级达标校录取。各县区(管委会)招生办、各有关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相关资格的审查。

9、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招收学生,不得超过自身办学能力招收学生;不得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收费后将学生寄读在公办学校。

  10、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高中招生的监督管理,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办学条件的民办学校不得招生。

(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

1、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全市招生,任何县区(管委会)不得封锁生源。五年制高职招生要严格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得违规招生。

2、要严肃查处有偿招生行为,未经市教育局审核认定具有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招生。

3、各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校要进一步完善统一的新生电子档案,严格实行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严格区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身份,进一步加强中职招生工作信息的动态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反映中职招生数据和工作信息。对学校擅自委托个人或依靠非法招生中介机构招收的学生,不得为其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4、中等职业学校招收高中毕业起点一年制学生,应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要求安排学生进行专业理论与专业技能课程学习和职业课程综合训练,并安排学生进行实习实训。

5、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和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规范管理,杜绝双重学籍和同一学生重复申报国家助学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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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义务教育阶段招生

1、各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划片免试就近入学政策遏制跨区域招生和收费行为,确保就近入学的新生占绝大多数。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高于10%的要制订专项计划,3年内减少到10%以下,低于10%的要巩固并努力继续减少。各公办学校招生结果要报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在学校公开栏公布。

2、各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并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各学校要严格控制班生规模,不得出现超大班额现象。

3、各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机构及各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考试。

4、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接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需照顾的烈军属等人员子女、符合政策规定的借读生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不得招收任何形式的择校生,也不得以与部门(单位)“共建”的名义,照顾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对象就读。

5、学校不得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占坑班”。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各类“培训班”、“占坑班”。

6、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以外,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生学生。

7、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名义进行招生,不得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校中校等方式进行招生。

8、为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各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学校布点和生源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在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并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任何单位或学校不得以各种名目要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交纳未经物价部门审批的费用。

  三、严格标准,规范收费

1、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

2、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按照省、市有关收费文件规定,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办法,实行阳光收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3、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城乡中小学免除学杂费和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规定,并切实抓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落实。

4、严禁强迫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强制学生购买保险、订购豆奶,各学校不得代办保险,代收体检费、电影费等,不得将正常的教学管理行为作为收费项目。

5、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和“共建费”等,也不得要求学生或家长向慈善协会等指定单位缴纳“捐款”等

6、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严禁以跨区域招生为名收取择校费。

7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必须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彻底规范;清理规范为公办学校的,要严格落实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要求,对尚未完成清理规范的改制学校,必须执行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8、民办学校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代办费和住宿生的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收费项目必须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9、各中职学校的收费按省定标准执行,同时要严格执行《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教财[2007]73号),进一步健全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专门档案,确保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给学生。

10、各学校要坚决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向学校乱摊派、乱集资等乱收费行为。

  四、严肃纪律,严厉查处

    对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干扰招生秩序的,协助、参与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的,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财物的,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调查,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教育收费政策规定乱收费的,除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或者予以没收外,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市教育局招生监察举报电话为0594-2684683。各县区(管委会)招委会、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招生监察办公室要畅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对媒体反映和群众举报的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快查快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

各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有关学校,各有关学校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在本校校务公开栏上对外公开,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招生  监察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监察局。

  莆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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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ww.555edu.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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