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枣庄市教育局2014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特殊考生和独生子女均有照顾政策,特殊考生最高可享受降低40分录取。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军人烈士子女,国家确定三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及以上岛屿部队以及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降低40分录取;烈士子女,作战部队、国家确定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子女,降低20分录取;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驻一般地区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降低10分录取。
另外,应届初中毕业生且在初中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比赛并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的可降低10分、获得全省一等奖的可降低5分参加录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且参加全市中小学实践与创新技能大赛获枣庄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并与专利同一项目、排名前两位者, 可降低5分参加录取。
独生子女类考生经所在区(市)和市计划生育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降低5分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填写《特殊考生审核表》或《独生子女资格审查表》,凭原始材料及复印件经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审查人签名、初中学校及班级公示一周,属现役军人子女的相关材料由各区(市)人武部汇总报枣庄市军分区政治部,其他考生材料由初中学校集体报所在区(市)教育局汇总造册(含学籍号、姓名、准考证号、毕业学校、特殊考生详细类别),连同原件于5月21日前报市教育局复核(独生子女类由市计生部门审核)。逾期视为弃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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