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起,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单个校区招生计划原则上不超过1000人。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地范围内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
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出《关于做好201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所有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各设区市划定的普高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高考复读班”,也不得以“择校生”“借读生”“寄读生”“旁听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学生。
稳定普通高中招生规模
根据通知,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要求,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根据区域内学校布局、适宜的学校规模和规定的班额,合理编制当年普通高中分县(市、区)招生计划,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分学校招生计划。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优质高中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的招生比例,原则上要达到该校当年总招生计划的50%。
公办普高未经批准不得跨市招生
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地范围内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各设区市要严格控制市域内跨县(市)招生的高中校数和招生规模,并切实规范学校招生行为,避免冲击县级高中教育发展。经省级或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区域招生的,须将招生计划数纳入生源地高中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学校应按各设区市规定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程序招生。未经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普通高中不得以“保送生”“特长生”等各种名目擅自在中考之前提前招生,干扰初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所有高中学校招收的新生须经县级以上中招管理部门办理录取手续,跨设区市招生的在生源地设区市中招管理部门办理录取手续,跨县(市)招生的在生源地县级中招部门办理录取手续。各设区市要严格控制自主招生的高中校数和招生规模,严格审核学校自主招生方案,严格招生过程监管,切实做到程序规范、公平公正、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