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应届毕业生到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或备案。2、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即到三资、私营、民营)或被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的毕业生持与用人单位签章的《就业协议书》到县以上人事局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手续,并由上述机构报相应的人事厅(局)核准或备案。
答: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各类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金代缴、出国政审等全方位服务。
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人才服务中心能为其保留干部身份、晋升档案工资、工龄核算、评聘职称、代办社保并能将其户籍关系落进人才中心集体户。
应届毕业生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后可持与单位签好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答:1、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只有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才有权保管毕业生人事档案,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含毕业生)人事档案。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事厅(局)所办的人才市场(或人才服务中心),
民营(私营)人才中介机构可以从事推荐、咨询等服务,不能代办毕业生就业手续,不能管理毕业生人事档案。
各类劳务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均不能代办毕业生就业手续,不能保管毕业生人事档案。
2、毕业生在选择人才服务机构委托办理就业手续和保管档案时,一定要认准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要防止一些没有资格代理就业手续和保管毕业生档案的中介机构,以 “低压价格”等手段设下陷阱,毕业生不要将《就业协议书》等材料委托这类人才中介机构办理就业手续,更不能将毕业生人事档案委托其保管,以免以后在办理转正定级、工龄核定、干部身份保留、社会保险、评定职称、出国政审以及再次流动择业等诸多方面遇到麻烦,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3、有毕业生人事档案代理权的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毕业生在缴纳有关费用时,应向人才服务机构索取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发票》,以维护自身权益。
答:如果毕业前未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毕业时持有学校提供“待就业”报到证,这类毕业生须持报到证、毕业证原件及户口材料到生源地人事局报到,并将户口落回生源地派出所;如果毕业前已在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毕业时持有学校提供“就业”报到证,这类毕业生须持报到证、毕业证原件及户口材料到人才服务中心报到,并将户口落在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