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学校学生减(免、缓)交学费暂行办法
福建省民政学校学生减(免、缓)交学费暂行办法
为了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进取,进一步规范学生减(免、缓)交学费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及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减(免、缓)交学费的申请范围:在校全日制高职、中职学生。
第二条 减(免、缓)交学费依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个人表现。申请基本条件:
(一) 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关注社会,课余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及志愿活动;
(二) 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钻研,勇于实践;
(三) 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四) 家庭经济困难或家庭负担较重,本人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无吸烟等
不良习惯,个人无高档消费品;
第三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 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刚入学新生向招生办提出申请);申请
时,原则上应提供乡镇或街道等相关证明材料;
- 班主任审议后,统一向学生科领取《福建省民政学校学生减(免、缓)交学费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组织学生填写;
(三) 学生科或招生办审核后,交分管校领导审定;
(四) 校长审批。
第四条 减(免、缓)交学费手续,原则上每学期审批一次。
第五条 减(免、缓)交学费的申报时间为:每学期第一个月内。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