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学校校内助学金评定条例
福建省民政学校校内助学金评定条例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进取,进一步规范政府助学行为,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教财[2006]7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评定细则。
第一条 助学金的评定范围:在校全日制高职、中职学生。
第二条 助学金的等级和标准(暂定):
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学年800元;
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学年600元。
- 助学金依据家庭经济情况和综合测评成绩评定。助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一) 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关注社会,课余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及志愿活动;
(二) 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钻研,勇于实践;
(三) 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四) 家庭经济困难或家庭负担较重,本人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无吸烟等
不良习惯,个人无高档消费品;
(五)学生操行评定每学期平均总分达70分以上。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定助学金:
(一) 学年内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 学年内有四门必修课程不及格者;
(三) 学年内受全校通报批评一次,必修课二门不及格者;
(四) 虽未受处分,但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或一贯表现不良者。
第五条 助学金申请及评定程序
- 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 班主任初审后,组织学生填写《福建省民政学校“政府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学生科;
(三) 学生科统一审核后,将《学生减(免、缓)学费申请表》与《“政
府助学金”申请表》一并交学校研究审定;
(四) 审定结果公示一周;
(五) 对助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向学生科提出申诉;学生
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学生科答复仍有异议,可在
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学校综合审查后,在
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通知学生本人。
(六) 评定结果送学生科和财务科备案,由财务科统一发放。
第七条 助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
- 在享受助学金期间,受到通报、校纪处分或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停发、
减发助学金。
第九条 助学金的申报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
-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