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校车及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校车及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闽教安〔2012〕14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公安局、交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58号)和《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车及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突出源头性安全管理问题整治,杜绝管理漏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广大师生交通安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决定从即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持续深入开展校车及学生集中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安全意识

  各地各学校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国务院今年4月颁布实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采取张贴宣传画和挂图、发放宣传卡片、举办专题培训班、讲座等形式,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要着力做好学生安全乘车劝导和交通疏导工作,教育引导学生不乘坐无牌无证车辆、不坐超员、超速车辆,不坐“摩的”、货车、拖拉机等非营运车辆,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提高师生的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培养安全出行的良好习惯。要加强对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随车照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营运、规范营运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做到守法驾驶,安全出行。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学生班会及发放告家长书、发送手机短信等途径,教育家长不要擅自租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接送孩子,凡发现安全状况差、不符合标准以及没有校车标识的“黑车”接送学生时,要主动向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举报。要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查获的校车及学生接送车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关心学生乘车安全,积极争取社会及家长对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推进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二、坚持预防为主,严格安全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去年以来省里下发的一系列加强校车和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排查清理在用学生接送车辆,规范安全管理台帐,强化日常安全监管,坚持落实校车和学生接送车辆“六定”管理模式及日常管理“三个严禁”。要健全落实学生接送车辆及其驾驶人、照管人员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要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规范校车使用许可,严格驾驶人的资格审查与聘用管理。对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在7月5日前应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驾驶证审验和营运许可管理,组织对校车驾驶人进行防御性驾驶技术培训。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要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他们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加强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三、实施安全工程,开展试点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积极地推进非专用校车更换国标校车工作,认真落实项目推进月报制度,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开展项目落实情况督导检查。要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鼓励引导校车服务单位和个人购买更换国标校车,从事接送学生服务,确保今年1238辆非专用校车更换任务的完成。要认真总结、推广开通农村寄宿学生周末班车的成绩和经验,进一步落实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通过建立多渠道经费筹措的机制,抓好学生交通方式排查摸底,扎实推进农村学生周末班车的开通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保证2012年底前,所有学校的校车和从事校车服务的集中接送学生的车辆都要安装带有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功能行驶记录仪。公安、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控管理,对租用营运公司的校车由交通运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其他校车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实行动态管理、实时监控。

  要积极开展校车安全工程试点工作。认真落实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校车安全工程试点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闽校车联席会议〔2012〕1号)要求,采取资金补贴、政策优惠、挂钩帮扶等有效方式,做好校车安全工程实施典型培育和试点工作,切实加强服务指导,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效应。相关市、县(区)及有关部门要重点抓好省定的5个方面试点,即长乐市的学校校车规范化管理及非专用校车更换国标专用校车试点,三明市的农村寄宿学生周末班车开通试点,厦门市、平潭县的政府主导、财政补贴、公司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的校车运营模式试点,泉州经济开发区的社会投资、财政补贴、公司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的校车运营模式试点和泉州市、平潭县的校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系统试点。

  四、加强路面执法,狠抓重点整治

  各级公安、交通、教育等部门要集中力量、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正在开展的“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活动”,联合开展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统一整治行动。加强对校车和学生接送车辆运行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部位及校园周边道路的巡逻管控,依法严厉查处超员、超速、饮酒和醉酒后驾驶、假牌假证、无牌无证,以及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搭载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特别要大力开展对县乡道路和农村及山区接送学生的非法营运客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非法拼装车和摩的等集中整治与取缔活动。要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公安等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校车和集中接送学生车辆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要重点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等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处罚,及时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教育、交通运输和安监部门。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整改、及时追究责任。严防涉及学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要持续开展“护卫天使行动”,加强校园周边交通秩序整治,进一步完善校园交通安全设施,清理校园周边道路违章停车,维护学生上放学期间交通秩序。要全面深入排查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隐患,对排除中发现破损、缺漏和不规范的交通设施以及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或整改存在困难的,应通过各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并提请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限期予以整改,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校园周边道路的学校标志、人行横道标志标线、校车停靠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护栏和车辆减速设施等,合理规划停车泊位,科学实施停车管理,加强拥堵路段疏导,着力解决接送学生车辆停车难问题。

  集中整治期间,各地公安、教育、交通运输部门要继续坚持举报监督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严肃责任追究。

  五、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

  各级教育、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要求,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地方政府牵头,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过程性的督导检查,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督导检查各地各学校开展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把整治工作成效,作为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和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综治、安全、平安先行学校和精神文明创建等考评范围。要健全完善奖惩、约谈诫勉、挂牌督办、渎职问责和责任查究制度,对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地方,要予以表扬;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地方,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交通安全隐患未消除而导致学生接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严肃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里将适时组织明查暗访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

  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及时上报工作信息。8月30日前,各设区市教育、公安、交通部门要形成阶段性总结材料;12月30日前,形成全年整治工作总结材料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处、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和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

  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处: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591-87091387

  邮箱:xxaqgzc@163.com     传真:0591-87824522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联系人:林福文            电话:0591-87099670

  邮  箱:公安内网、交警总队网站“校车整治办”邮箱

  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

  联系人:郑  峰            电话:0591-87077469

  邮箱:fjdlky@163.com      传真:0591-87523054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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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ww.555edu.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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