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教育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教育管理的通知

闽教职成〔2012〕2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为全面落实《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教育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教育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明确管理责任

  近年来,中等职业学校积极面向返乡农民工、进城农民工、退役士兵、生产服务一线职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城乡劳动者,采取灵活形式开展非全日制教育,这是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途径,也是中等职业教育服务社会、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构建面向全民的继续教育体系的新探索。加强非全日制教育管理,是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都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加强非全日制职业教育管理作为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强化组织领导,努力完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非全日制教育,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统筹招生录取、教育教学及学籍管理。其中以广播电视、网络技术等方式为主开展远程非全日制教育的教学点(以下简称“教学点”),由教学点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负责教学点办学资格审查,并统筹招生录取、教育教学及学籍管理。

  二、规范招生工作 加强学籍管理

  1.招生对象。初中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者,均可参加非全日制教育。

  2.招生计划。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自身实际办学能力,制订年度非全日制教育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或教学点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组织招生。

  非全日制教育不实行校校联合办学形式。

  3.招生录取。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由招生学校报学校或教学点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非全日制教育新生录取手续。严禁学校通过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违规有偿招收学生,违者一律取消已招收生源的录取资格,并追究相关学校和个人的责任。

  4.学籍注册。非全日制教育新生统一使用“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电子学籍注册,注册时学生学习形式选择“灵活学制”,并单独编订非全日制教育新生名册。新生信息需同时上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严禁将非全日制教育学生注册为全日制教育学生。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至日期为11月20日。

  5.修业年限。按初中毕业学历及同等学力录取的非全日制教育学生,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6年,最短不少于2年;按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和同等学力录取的非全日制教育学生,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3年。

  6.成绩管理。非全日制教育学生必须统一使用“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成绩管理模块,编订课程安排、学分布列、职业资格证书种类等,及时、如实填报学期(学年)考试考核成绩。

  7.毕业条件。非全日制教育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修满相应专业全日制教育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累积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教育规定的学分,由学校审核后,报属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颁发毕业证书,证书内芯注明“非全日制”学习形式和实际学习年限。非全日制教育同样推行“双证书”制度。

  三、科学开设专业 严格课程管理

  1.专业开设。非全日制教育的专业设置要根据培养对象的特点和需求,适应地方经济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对接区域产业、地方支柱产业。积极开设面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的专业,特别要面向在职员工职业教育需求大、任务重的区域行业、企业开设相关专业。

  学校开设非全日制教育专业应遵照教育部及有关行业制定的相关专业设置标准,遵循教育规律,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完备的教学计划、必需的教师队伍、必备的办学基本条件。各专业应按照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闽教职成[2010]59号),办理申报确认手续后方可招生。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非全日制教育不开设国家控制的教育、公安司法类的“学前教育”、“保安”专业,开设医药卫生类相关专业的,需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2.课程设置。非全日制教育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两类。公共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课、文化课、体育与健康课及其他公共课程,其任务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养;为其学习专业知识、掌握职业技能和进行终身学习奠定基础。专业技能课程的任务是培养学生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课程设置应根据培养对象的工作特点和文化程度,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注重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课程内容要紧密联系生产劳动实际和社会实践,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并注意与相关职业资格考核要求相结合。学校要加强对非全日制教育学生的实践性教学课程管理,科学制订实习实训计划,要注重岗位核心能力的培养,推进教学手段现代化,积极安排非全日制教育学生开展岗位实践工作,组织学生参加相应专业职业技能鉴定。

  四、强化教学管理 突出过程监管

  1.教学计划。学校要根据非全日制教育学生的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灵活可行的教学计划,德育课、文化课等公共基础课程要依照教育部颁布的相关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开展教学,专业技能课程应根据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学习特点,参照中等职业学校相应专业全日制教育的教学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教学。

  学校应按照16~18学时为1个学分制订教学计划和学分布列计划。其中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起点者,毕业时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70学分,原则上公共基础课程学分占总学分的三分之一,专业技能课程学分占总学分的三分之二;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起点者,毕业时总学分一般不少于60学分,原则上以专业技能课程为主。各类课程的学分比例,学校可根据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规定范围内适当调整,但须保证总学分数。

  2.教学组织。要适应非全日制教育学生的学习和工作特点,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制度,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采取业余、半脱产、自学加集中辅导、远程网络教育等多种学习方式。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不含实习实训)集中面授时间总数,原则上不得少于700学时。

  学校要以教学班为单元组织日常教学管理工作,每个班级必须配备一名班主任。对于采取送教下乡或送教到企业等方式开展非全日制教育的,学校必须保证各教学班基本的办学条件。各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办法,强化对中职学校及教学点的非全日制教育教学常规指导和监督,督促学校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考勤管理。学校要通过“福建省中职学校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和数据,确保学生信息的真实准确。

  3.学业考核。要采用适合学分制的考核制度,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学校要按教学计划,采取考试考查或者其它考核方式进行。成绩考核采取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过程性评价包含:出勤情况(出勤率至少达80%以上)、课堂表现情况、作业或实训作品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安全纪律执行情况、平时测试等;终结性考核为课程结业成绩或考试取得相应专业职业工种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学校一般采用学期(学年)课程成绩来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者,可通过补考,或申请重修。对于从其它学校或专业转入的学生,以及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的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承认其相应的学习经历、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学生就读前已经取得了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相关专业课程可以免考并获得相应学分。对学生在参加国际、全国、全省、省级或地市级各种知识、技能、文艺、体育等竞赛中受到的表彰和获得的奖励,应酌情奖励一定学分;对学生在工作岗位上通过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等,为企业带来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学校应与用人单位一起根据实际情况奖励一定学分。计入学生毕业有效学分的累计奖励学分上限为20分。

  五、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制度建设

  1.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全日制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和组织领导,根据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政策和实施方案。要加强对中职学校和教学点的指导和检查,加大招生录取、教育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力度,每学年开展定期教学常规检查和质量抽检不少于所辖中职学校和教学点的30%,有条件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开设部分公共科目会考或抽考,有效监控教学学时和教学质量。要对开展非全日制教育的中职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相关的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进行专题培训,提升其组织开展非全日制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各中职学校要设立非全日制教育教学专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非全日制教育管理制度、教学质量监控与学生评价机制。鼓励行业企业参与非全日制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的指导作用,精心制订教学计划,严格组织教育教学。要建立非全日教育教学档案资料独立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严格审核学生学籍信息和资助信息,严防中职学校虚报学生人数、混淆学生类别,严查骗取国家免学费和助学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各中职学校校长必须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各项招生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教育教学各项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各设区市教育局、有关中职学校要注意研究和正确处理开展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教育部如出台新政策,以教育部的规定要求为准。

  福建省教育厅

  20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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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ww.555edu.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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