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安全标准化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安全标准化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教安组办〔2012〕29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今年5月,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闽安委﹝2012﹞1号)要求,我厅下发了《关于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推进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平安先行学校创建工作的通知》(闽教安〔2012〕9号),就加快推进平安先行学校和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最近,省政府安办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安委办〔2012〕54号),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基础台帐。各级各学校要建立《安全标准化应达标学校基础台帐》(附件1),研究确定本地区安全标准化应达标学校名单,并根据应达标学校的规模和实际情况,本着首轮以“三级达标为主”的原则,逐校确定应达标学校的达标等级、适用标准、达标方式(认定达标或评审达标)、内审员数量和完成期限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安全标准化应达标学校基础台帐》于7月31日前报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市里要对县报送的《安全标准化应达标学校基础台帐》进行汇总,建立区域内安全标准化应达标学校基础台帐。

  二、强化人员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应达标学校的达标等级、适用标准、达标方式、内审员数量等情况,强化对应达标学校内审员和行业评审员的培训,让他们熟练掌握达标创建方式、适用标准、激励约束措施等,懂得对照标准自查自改自评,熟悉申报评定程序。

  三、做好认定衔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安委会闽安委〔2011〕19号和省教育厅闽教安〔2011〕21号等文件要求,在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活动中已确认为A、B级的学校安全标准化级别评定,本着“先衔接、后提升”和“三级达标为主”的原则,首轮采用认定程序实现达标,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直接认定等级;对没有参与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活动以及申请提升等级的学校,要严格按照闽教安〔2011〕21号文件要求和相关评定标准,认真组织评审,确定等级,确保按时实现创建工作目标。

  四、推进体系建设。要按照《福建省教育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闽教安〔2012〕7号)的工作部署,借鉴顺义等地区的做法和我省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开展标准化建设和平安先行学校创建的经验,加快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认真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发挥激励机制。要充分用好现有的激励约束措施,并结合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情况,找准切入点,积极探索,从经济政策、社会荣誉、监管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制定有效的激励约束政策,并把学校安全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年度学校安全综治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实。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学校要责令停课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六、完善统计报告。鉴于省政府安办新修改下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表”与原我厅下发的相关统计表内容有变动,原由我厅5月随闽教安〔2012〕9号文件下发的“福建省平安先行学校创建与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月报表”不再填报。从7月起,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学校只需填报随本文件下发的“福建省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平安先行学校创建进展情况季报表”(附件2)和开展创建工作进展情况,首次填报时间为7月20日前,随后每季度结束后的3日内报送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一份)。

  联系人:郑文广       电    话:0591-87091387

  传真:0591-87824522  电子邮箱:xxaqgzc@163.com

  附件:1.福建省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基础台帐

  2.福建省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平安先行学校创建进展情况季报表

  福建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7月5日

    
    闽教安组办201229号附件1.doc
    闽教安组办201229号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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