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等十四部门关于举办首届“励志校园·感动海西”学生资助公益宣传活动的通知
闽教助〔2012〕4号
各设区市教育工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民宗局、文化局、广电局(文广新局)、新闻出版局、人行、银监分局、工会、团委、妇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各高校,各省属中职学校、中学、小学:
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教育部、财政部等国家部委的指导下,近年来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资助政策不断完善,受众范围不断扩大,覆盖领域不断延伸,标准额度不断提高,实施力度不断加强。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以来全省用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助学资金共36.11亿元,惠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82.17万人次。其中:资助城乡低保家庭入园幼儿1.33万人次、资金670万元;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4.43万人次、资金1.39亿元;资助中职学生191.31万人次、资金17.57亿元;享受免费中职教育学生24.67万人次、资金2.6亿元;资助普通高校学生50.43万人次、资金14.48亿元。截至2011年12月,全省累计发放就学地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6.43亿元,获贷学生12.24万人次。基本实现了“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庄严承诺。
为积极响应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提出的“要广泛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的典型事例,进一步发挥榜样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克服困难、发奋学习、立志成才”要求,进一步提高资助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感染力,提升资助宣传育人的实际效果,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促进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经研究,省委教育工委等14部门决定于2012年5月至9月在全省范围内举办首届“励志校园•感动海西”学生资助公益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强化领导,精心组织
开展“励志校园•感动海西” 学生资助公益宣传活动是我省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教育惠民政策,落实学生资助工作要求、强化学生资助工作宣传、推进资助育人和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活动内容丰富、持续时间长、涉及单位多,各地各单位要在统筹考虑各项工作的同时,将本次活动作为宣传、总结、提炼近年教育惠民和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载体,切实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在“海西励志先锋”人物评选、资助公益宣传作品征集、推荐及投票、评选等环节上,要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和社会人士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采取贴近实际、贴近社会的方式和途径,积极搭建学校师生和社会人士参与交流的工作平台,达到自觉参与、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的活动目的。
2、严格程序,突出内涵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活动要求,认真研究制定符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的“海西励志先锋”人物评选和资助公益宣传作品征集实施方案,严格推荐程序和标准,注重质量,确保评选活动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要注重挖掘各级各类学校立志成长成才学生典型,凝炼励志先进事迹,树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正面形象,把推荐评选典型与学习宣传典型结合起来,把推荐评选与教育引导结合起来,通过本次活动的开展,促进全社会都来支持学生资助管理事业、关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青少年学生成长成才。
3、注重宣传,务求实效
各地各单位应注重活动过程的宣传,要结合资助政策和资助成效规划设计活动宣传载体和内容,积极联络各级各类新闻媒介参与活动的宣传报道,提高活动的辐射面和影响力。组委会还将通过组建“海西励志先锋”人物事迹宣讲团和资助公益宣传作品展演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模式,弘扬励志典型人物事迹,倡导资助公益活动的时代精神,努力营造全社会挖掘典型、学习典型,关心、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机构
详见附件1。
三、其它事项
1、各地各单位要参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出本地本单位的具体活动实施方案,并于6月15日前报送组委会办公室。
2、活动官方网址:xszz.fjedu.gov.cn;专用邮箱:fjxszz@163.com;传真号码:0591-87824926。
3、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办公地点:省教育厅618室(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62号,邮编:350003)。
4、联系人:郑永红,联系电话:0591-87091293。
附件:1.首届“励志校园•感动海西”学生资助公益宣传活动组织机构
2.首届“励志校园•感动海西”学生资助公益宣传活动方案
3.“海西励志先锋”候选人推荐表
4.“励志校园•感动海西”学生资助公益宣传作品推荐表
5.“励志校园•感动海西”学生资助公益宣传作品版权归属协议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福建省文化厅 福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福 建 省 新 闻 出 版 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监局 福建省总工会
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 福建省妇女联合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闽教助20124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