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努力培养“德技双馨”的高技能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全日制在校班级和学生(优秀毕业生评选除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奖励包括奖学金、优秀个人奖、优秀集体奖三大类。
第四条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奖学金及优秀个人奖评奖资格:
(一)本学年受处分,或者往学年受处分未撤销者。
(二)本学年内有挂科(补考成绩不作评定条件)。
(三)本学年内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者。
第五条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在班级不具备评比优秀集体奖资格:
(一)班级被院级通报批评超过三次以上者。
(二)班级有个人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含留校察看处分)两人次以上未撤销者(班主任主动上报对学生进行处分的不受影响)。
第二章奖学金
第六条奖学金设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末评比一次。
第七条奖学金的奖励比例及金额:
每班获评奖学金的人数占全班总人数的15%,一等奖学金占全班人数的3%,二等奖学金占全班人数的5%,三等奖学金占全班人数的7%。学院按适当的标准发放奖学金,其中学生个人获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的奖励金额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
第八条奖学金的评比条件:
(一)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学院。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组织纪律性强。
(三)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四)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文体活动,身体健康。
(五)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技能竞赛方面成绩突出。
(六)课程成绩达到如下标准:
必备条件:各学期操行评定、入学教育、校园实训均为优,每门课程(含不同学期同一门课)均及格以上。
一等奖学金:各科成绩平均分达85分以上。
二等奖学金:各科成绩平均分达80分以上。
三等奖学金:各科成绩平均分达75分以上。
注:1、各科成绩平均分不包含操行评定、入学教育、校园实训。
2、不同学期同一门课程取一次最高分成绩计算。
3、优:≥85分;良:≥75分;及格:≥60分;不及格:<60分;
第九条各等奖学金人数均不得突破规定比例(四舍五入),若符合一等奖学金条件人数超过规定比例,原则上按学习成绩高低而定,余下的人员降至下一等级,以此类推。若符合一等奖学金条件人数不满额,则余下的名额可留至下一等级使用,以此类推。若全班符合获奖条件的人数不足15%,则按实际情况评比,不能突破评比条件。若全班符合获奖条件的人数超过15%,则由班主任结合班级民主会议的意见,根据德、智、体、美、劳综合评比情况,按择优评定的原则确定获奖学金的学生人选。
第三章优秀个人奖
第十条优秀个人奖设诚毅奖、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系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团学活动积极分子、优秀志愿者、优秀毕业生七大类。
第十一条优秀个人奖评比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热心学生工作,热情为同学服务,工作态度端正。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坚持原则,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工作成绩突出。
(三)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各课程考核成绩总评合格。
(四)两个学期操行评定都为“优秀”。
(五)若参评诚毅奖,在前四条基础上还需满足以下条件:学习平均积点不得低于4.5(其中不得有1门课程积点低于4)。
第十二条优秀个人奖由学生所在系部或所在部门申报,教务处评审学生成绩,学保处(团委)审批确定。
第十三条奖励比例及奖励方式:
(一)诚毅奖:获奖面控制在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新生)的4‰,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1500元奖励。
(二)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按院团委下属部门学生干部人数25%的比例评选,另外,每个系部可推荐1名系级学生干部参评,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400元奖励。
(三)系级优秀学生干部:按系部团学干部的30%的比例评选系优秀学生干部,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200元奖励。
(四)优秀团员:以班级团支部为单位,按团员人数10%的比例(团员低于10人以下的团支部可推荐1名)评选,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200元奖励。
(五)团学活动积极分子:由院团委按照学生社团人数的15%比例评选社团团学活动积极分子,按院团委下属部门人数的10%评选院部团学活动积极分子,按系部班级比例的20%评选系部团学活动积极分子,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150元奖励。
(六)优秀志愿者:由院团委按照学生志愿者人数的10%比例评选,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100元奖励。
(七)优秀毕业生:各系部以班级为单位,按班级人数3%的比例(人数在17人以下的班级可推荐1名)评选上报,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500元奖励。
第十四条同一学生干部不能兼评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系级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五条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系级优秀学生干部中,学生会与团委、团总支、班级、团支部的比例由所属系部、部门自行确定。
第四章优秀集体奖
第十六条优秀集体奖主要设优秀班级、先进团组织、星级社团、星级宿舍四大类。
第十七条优秀集体奖评比条件:
(一)由各系、各班、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自主设立评比条件,制定评比细则。
(二)若参评优秀班级,需满足一学年至少三次获得文明班级流动红旗。
(三)若参评先进团支部,需在共青团数字团建中为达标团支部及以上(三星团支部优先)。
(四)星级社团、星级宿舍评定办法参照具体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奖励比例及奖励方式:
(一)优秀班级:由系部按所属班级总数的10%进行评选,颁发荣誉证书,并按每生10元奖励。
(二)先进团组织:
1、先进团总支:在全院团总支中评选1个先进团总支,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1000元。
2、先进团支部:由系团总支按所属团支部总数的10%进行评选,颁发荣誉证书,并按每团员10元奖励。
(三)星级社团:由院团委按学院社团总数的20%进行评选,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五星社团1000元,四星社团600元,三星社团400元)。
(四)星级宿舍:由院学生安全保卫处按照每楼栋学生宿舍总数的30%进行评选,挂星级牌并发放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评比程序
第十九条所有奖项均由学生个人、所属班级、所属系部和相关处室申请或推荐。
(一)班主任负责组织班委会和团支部,召开全班学生大会或团支部团员大会,对奖学金、系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奖项进行初评,报系部初审,学保处(团委)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
(二)各系部负责组织系学生会和团总支,召开民主评议会议,评选系级优秀学生干部和系部先进集体,报学保处(团委)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
(三)学保处(团委)组织学院学生会、团委学生干部,召开民主评议会议,评选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各类校级优秀集体奖,报学保处(团委)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学保处(团委)负责指导、协调、审核各项奖项的评定工作,监督奖金的颁发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上述奖励标准及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保处(团委)、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