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部、福建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文件精神,确保我院2015年高职招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全称、类型、办学地点
1、学院全称:福建艺术职业学院(全国代码13970)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艺术院校
3、层 次:专科
4、学院地址:福建福州市西江滨大道学院路8号(闽侯市民广场旁)
第二条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由分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高职招考招生工作开展,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与就业处负责日常有关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专业、计划
2015年我院专科高职招生计划分面向高中生和和中职生两种,面向高中生的的招生计划不分文理科,面向中职计划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划分的12个类别安排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详见我院2015年高职招生简章,最终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计划为准。
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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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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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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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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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年龄及学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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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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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制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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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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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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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技工学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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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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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制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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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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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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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制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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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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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设计
(视传方向、环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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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制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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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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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艺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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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制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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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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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
(漆艺方向、陶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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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制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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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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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文化
(茶文化创意设计方向、茶艺表演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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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制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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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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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与播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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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制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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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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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管理
(艺术管理与教育培训方向、
文博管理与文物修复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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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制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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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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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录取原则
1、学院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2、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办理。凡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学院将不予录取。
3、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4、根据考生的高职招考成绩,按公布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我院承认我省高职招考有关加分政策。
第五条 学生待遇
高职招考招生选拔录取的新生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其学籍管理、学费、学历文凭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学生一样,并同样享受“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和院校的奖、助学待遇等。
第六条 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委闽价(2000)费字245号收费规定以及闽财教[2011]74号规定,我院收费标准如下:
学 费: 7200元/学年;
住宿费:按不同宿舍条件,每学年500元-1200元不等;
代办费:代办费(教材费)500元/学年,每学年年末结算,多还少补。
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福建艺术职业学院。
第八条 其它
1.根据教育部关于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的改革精神,经我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凡报考我院面向中职生招生专科各专业(除音乐类、美术类外)的考生,其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下同)应达到省定的专科保底线,且必须参加我院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没有参加职业技能测试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2.我院面向中职生招生的教育类职业技能测试全权委托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组织。请考生务必按照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官网上公布的时间、地点、测试办法和相关要求参加测试。
3.录取时,我院面向中职生招生的专科各专业均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与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合成的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的文化课成绩占综合分的比例为85%,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占综合分的比例为15%。综合分相同时,依次按照考生专业基础课、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报考我院面向中职生招生音乐类、美术类专科专业的考生,以其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作为我校的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我院不另行组织职业技能测试。考生的文化课成绩应达到省定的专科保底线。录取时,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考生的专业基础课、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5、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6、我院不以任何形式举办与高职招考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不委托任何团体和个人代理招生。
7、本章程由福建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