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招办:招生不得恶性抢夺生源
天津市中招办:招生不得恶性抢夺生源 天津频道 记者从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中招招生机构和招生学校的招生行为,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招生秩序,市中招办出台了“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十六个不得”的规定。 1、不得出台含有违规录取等与本市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 2、不得超越职权制定招生办法或照顾优惠政策; 3、不得擅自扩大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规模或调整招生计划; 4、不得擅自调整创新班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项目范围; 5、不得违反投档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学校投档; 6、不得将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档案投放给学校或为学校办理录取手续; 7、不得为各类无计划高级中等学校或擅自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突破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手续; 8、不得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 9、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10、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11、不得在指标生招生和艺术、体育、科技类特长生招生中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 12、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13、不得向初中学校、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14、不得避开各级中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15、不得代替考生填报中考志愿,不得限制、阻拦考生填报中考志愿; 16、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