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州中考录取加分照顾政策
照顾录取
(一)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应届初三年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该生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合计后,以加分照顾的形式参加投档录取,加分照顾不能累加,仅取分值最高的一项。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以及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中考招生时可照顾20分。
2.作战部队与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招生时可照顾10分。
3.除以上两项规定外的军人子女,中考招生时可照顾5分。
军人子女享受中考优待,由泉州军分区政治部根据闽教综〔2013〕13号文、泉教综〔2013〕73号文的要求,按要求于3月底报省军区政治机关汇总核定。
4.获得省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在中考招生时可照顾10分,获得设区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中考招生时可照顾5分。此类学生由省、设区市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出具证明。
5.少数民族学生中考招生时可照顾加分。散杂居住在泉州市区(鲤城、丰泽、洛江)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中考招生时可照顾3分;县城及县以下地区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中考招生时可照顾5分。此类学生须出具所属县(市、区)民族工作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6.农村独生女和二女结扎户中考招生时可照顾5分。此类学生须出具所属县(市、区)计生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7.“三侨子女”、台籍学生中考招生时可照顾3分。此类学生须出具所属县(市、区)侨务部门或台工办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8.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福建省优秀人才以及泉州市民营企业第一、第二类别高层次人才的子女中考招生时可照顾5分;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泉州市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的子女中考招生时可照顾4分。以上学生需根据《泉州市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泉人综〔2013〕6号)文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加分手续,由市公务员局出具证明材料。
9.初中阶段在2015年1月1日前获得以下所列奖项者,在2015年中考招生时可照顾3分。
⑴由我局组织选拔参加省教育厅和省科协共同主办的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⑵由我局组织选拔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性美术、音乐现场比赛(不含作品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⑶由我局组织选拔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性体育竞赛获得省级单项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
初中阶段自2015年起参加上述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美术、音乐、体育项目比赛的获奖者不再享受中考照顾加分。
(二)各类加分照顾录取对象必须填写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制的《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连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于5月13日前交到就读学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学校应将照顾录取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招生注意录取花名册”的要求初审、造册、审核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所属县(市、区)招考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