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属高校,市招考中心,各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高校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切实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维护高校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要求,现将有关招生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生工作组织领导

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招生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压实高校招生工作的主体责任。高校校长作为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层层压实工作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严格加强学校招生工作人员管理。各高校要强化政治意识和风险意识,充分认识招生违规违纪行为带来的危害和不良社会影响,要完善各类涉考涉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重大问题决策要及时向教育部门报告。

二、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高校招生政策规定,认真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求,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或调整招生计划。未经省教育厅和招生考试机构批准,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入学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或以所谓“预科生”“贯通班”“产业班”“二元制”“免试生”“先修班”等名义违规招收学生。高校招生要统一以学校的名义统筹开展,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招生录取职责和权利,不得委托内部机构(院系)、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坚决杜绝各类非法招生中介、有偿组织生源或招生代理行为。

三、规范开展招生宣传

(一)各高校应建立广告宣传统一归口管理制度,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以高校名义发布,不得以学校内部机构(院系)名义发布任何招生广告宣传。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委托个人或校外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有关书面授权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各高校要对招生宣传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合法。招生广告或者宣传内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表述应当严谨、规范,不得采取贬损、夸张、低俗以及其他不适当的语言或者方式开展招生宣传,不得以新生高额奖学金、承诺录取专业、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虚假就业、对口升学承诺或混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成人教育和普通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等形式争抢生源、误导学生和家长。各高校应积极协调各类媒体,做好招生宣传广告刊前审查工作,并定期组织排查网络、媒体上涉及本校的招生广告,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消除不良影响。

四、规范继续教育招生秩序

各高校要根据《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专业设置结果和校外教学点备案结果开展学历继续教育招生,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各高校要慎重选择继续教育合作办学机构,严禁与个人或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合作办学。各高校要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切实推进“管办分离”,加强对办学单位的监督管理,检查是否存在违规招生宣传或“点外设点”等违规行为,并及时予以处置,对停止招生或撤销的校外教学点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校外教学点未经主办高校法人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招生范围不超出校外教学点所在设区市。

五、严格新生资格复查

各高校要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报到后,各高校要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加分照顾和免试入学资格证明等材料与录取新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进行比对核查,并通过技术手段严防冒名顶替。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冒名顶替者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一律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六、加强涉考招生社会机构治理

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会同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涉及高校考试招生咨询的规范治理,严厉打击涉及高校招生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组织或参与考试招生舞弊、干扰破坏高校考试招生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招考中心根据职责加强对自考助学机构广告发布的规范整治工作。各高校要及时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冒用学校名义宣传招生的情况进行处理,主动交涉并发布声明澄清,有必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向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七、建立招生督导检查制度

各高校应建立招生工作自查自纠机制,在每学年开学前,由学校组织对招生工作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市教育局将根据招生工作时间节点,组织开展高校招生专项督导检查,对高校落实普通高考、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成人高考、五年制高职等招生政策情况及招生录取情况,全面督导检查,强化问题整改。

八、强化监管问责

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存在招生违规行为的高校,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要求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报请省教育厅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停止招生等处理,对高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高校要健全校内问责制度,对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九、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进一步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高校应按要求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公布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办学层次、类型和形式以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关键信息,同时设立招生咨询及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招考中心要依据职责及时发布高校招生考试政策及有关信息,配合进行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如有涉及违规招生事宜可联系市教育局,电话:0592-2667858,邮箱:jyj_gzjc@x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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