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福州中考加分照顾规定

照顾规定
(一)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照顾
港、澳、台同胞、当地驻军子女,市级(指设区市,下同)以上的劳模、道德模范及“身边好人”的子女,见义勇为者本人或子女和具备独立生活和学习能力的残疾考生。
(二)享受加2分照顾
初中三年(2015年1月1日——2017年6月25日),学习和学籍均在农村初中的“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家庭女儿”。农村初中在福州市区指享受免费提供作业本的学校,在七县(市)指除城区中学以外的乡镇学校。
(三)享受加3分照顾
户口在本市的归侨考生、华侨(归侨)子女和户口在本市的台湾籍考生。
(四)军人子女中招优待办法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享受中招政策性加分照顾的对象包括下列现役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其中:
1.因公牺牲军人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享受10分照顾。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享受15分照顾。
(五)其他照顾
1.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享受10分照顾。
2.烈士子女,享受20分照顾。
3.台商子女享受10分照顾。
4.台湾户籍考生第一志愿报考福州二中台生班,享受10分照顾。
5.少数民族考生学籍或学习在城区学校的,享受3分照顾;学籍和学习均在农村学校的,享受5分照顾;普高批第一志愿报民族中学或普通中学民族班的,享受15分照顾。
(六)照顾加分说明
1. 加分照顾政策仅适用于应届毕业生。社会青年不享受政策照顾。
2.凡按政策享受多项照顾加分的考生,其照顾加分不能累加,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
3.根据《福州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管理处罚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等手段取得中招照顾加分的,取消当年录取资格。
4. 2017年“福州市中招加分照顾考生审核办法的通知”另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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