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初中借读 办理法律依据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4号) 办理程序 由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借出、借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借出和借入学校同意,并报双方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借读手续。 办理条件 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学生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要求借读的,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借读: 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 2、在市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6、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具备“三证”材料)到流入地只需短期(一年以内)停留的。 需提交材料 1、借读申请表(附件7)一式四份; 2、新生入学登记表(审核后留复印件); 3、户口簿及复印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正常情况即办) 办理机构(科室) 福州市教育局中等教育处 办理地址 福州市广达路53号三号楼二层,公交站点:群众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时间 联系电话 0591-83326421 投诉电话 0591-83356415 备注 1、福州四城区(指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初中学生必须在原校就读,不得到其他学校借读。 2. 借读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二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初三下学期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 3、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临时就读学习,借读学生不具有就读学校的正式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