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教育局关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工作的补充通知

 

厦门市同安区教育局关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区直属校:

   接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通知,现就办理教师资格证书有关补充通知如下,请及时转告各申报、改报对象,提高效率,做好办证工作。
1、在职在编教师申报、改报教师资格证时,要提供上年度考核表、公务员体检表,不必再体检。
2、今年新招聘的教师申报教师资格证时,不必再体检、不必再教学能力测试。
3、其他毕业生申报教师资格证时,非师范类毕业生要填写“教学能力测试”表一式二份。
4、“学科”栏填写:
用汉字填写学科名称,如:语文、数学、物理等,不写代号。
5、体检工作:
安排在“教学能力测试”之前进行体检。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6、《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用A4纸单张单面印制,一式二份。
7、申请表相片改为贴1寸。
8、根据省教育厅通知要求,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采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因此,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认定缴交三张相片以外还必须报送符合以下要求的数码相片:
(1)、照片文件类型必须为.jpg,命名格式:身份证号码.jpg;例:350000000000000000.jpg;
(2)、照片要求宽114像素,高156像素,文件大小不得超过20KB;
(3)、将符合以上要求的本人相片拷入U盘,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

附:《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厦门市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厦教综【2009】11号)

 

厦门市同安区教育局
2009年10月29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厦门市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厦教综〔2009〕11号

 

厦门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厦门市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等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现就2009年我市在职教师、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请对象
(一)已取得教师资格,但因学校调整合并或工作需要应取得新的相应种类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户籍关系在本市或在本市工作(人事关系在工作单位)的其他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教育类
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申请任教学科(专业)原则上应与所学学科(专业)相一致。
(二)普通话水平:
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三)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取得相应的单科结业证书。
(四)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离开教学岗位5年以上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申请任教学科或专业与所学学科或专业不一致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五)身体条件: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申请人应到市、区教育局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及要求按省教育厅闽教师[2006]3号文附件1)。
三、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体检表》(由认定机构统一组织体检时领取);
(三)《申请人思想品行鉴定表》;
(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户籍原件及复印件或所在工作单位证明(人事档案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须出具人才交流中心证明);
(七)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及复印件;
(八)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还应提交“教育学”和“心理学”单科结业证书及复印件或省自考办出具的成绩证明;
(九)申请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提交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管理的要求(厦委办发[2002]45号)凡通过自考和成人高考途径取得的第二学历(后学历)还必须提供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干部更改学历(学位)申报表》复印件,或到市人才中心进行学历认定。
(十一)本人二寸黑白免冠近照3张。
以上4—9的原件审后退还本人,其复印件(统一用A4复印纸,只要复印正面,即与本人有关的那一面)按以上顺序编号,并把2-10项材料装订成册;
四、教师资格的申请与认定
(一)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含民办)教师资格由各区教育局负责认定。
(二)申报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各区教育局认定机构认真审核后,统一报送厦门市教育局认定。
(三)厦门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的教师资格由厦门市教育局负责认定。
(四)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于11月14—18日持有关材料向各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厦门市教育局认定的报名地点在厦门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地址:厦门市大连兴馆1号(和平码头对面,原厦门旅游学校校址),联系人:张老师,电话:2035405。
各区教育局应于11月20—24日将报厦门市教育局认定的申请人材料、《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送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在学校(单位),由所在学校(单位)转告申请人。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等进行认定,不得弄虚作假。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文件、申请条件、程序请查询《厦门教育网》,申请表可直接从网上文档下载中心的市民办事表格栏中下载,网址:www.xmedu.gov.cn
五、关于非师范教育专业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离开教学岗位5年以上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申请任教学科或专业与所学学科或专业不一致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需参加能力测试者应填写《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申请表》一式二份。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由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组织,各区教育局应于11月20日前将需参加能力测试的名单报送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本通知至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失效。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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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555edu.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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