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人〔2009〕127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9年示范性县级
教师进修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经研究,决定2009年在全省评估认定一批示范性县级教师进修学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标准
按照《福建省示范性县级教师进修学校评估标准(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进行评估。
二、推荐申报数量
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推荐申报1-2所县级教师进修学校。
三、工作程序
1.自评。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根据《评估标准》进行自评自查。对基本达到《评估标准》的,由县(市、区)教育局向设区市教育局申报。
2.初评。设区市教育局组织评估组对申报的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初评,并按照我厅规定的申报限额,将初评合格、基本达到《评估标准》的教师进修学校报省教育厅。
3.复评。省教育厅组织省级评估组对设区市申报推荐的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复评。评估采取听取学校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查阅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复核学校提供的自评材料,收集评估所需客观信息,对学校进行全面评估和打分。评估组将复评结果报省教育厅。
4.确认。省教育厅根据评估组有关情况汇报和复评结果,研究确定省级示范性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名单。
四、有关要求
1.各市、县(区)教育局及教师进修学校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发展”的原则,加快推进县级教师进修学校的改革与建设,将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成集信息、培训、教科研和社区服务为一体的教师学习和资源中心,以适应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终身学习的需要,不断提升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促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可持续发展。
2.各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认真对照《评估标准》开展自评工作,做好申报及迎评准备;县(市、区)教育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全力支持教师进修学校建设,认真做好申报的组织工作;设区市教育局要加强对申报迎评工作的指导,认真做好初评及推荐工作,确保推荐质量,力争至2012年本地至少建成1所省级示范性县级教师进修学校。
3.对被确认为省级示范性县级教师进修学校的,省教育厅将颁发牌匾,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在安排省级以上有关教师培训项目和计划时,予以优先考虑或适当倾斜。同时,设区市、县(市)教育局应进一步加大对示范性教师进修学校的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能力,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带动本地县级教师进修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4.请各设区市教育局于
联系人:严必锋 电 话:0591-87091282
传 真:87846921 电子邮箱:jytrsc2008@126.com
附件:1.福建省示范性县级教师进修学校评估标准(试行)
2.福建省示范性县级教师进修学校自评情况简明表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