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强化招生社会监督,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决定开展2017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资格审核及拟招生专业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资格审核
1.对于我厅已公布的达标中等职业学校可确定为具备中职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对于尚未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各设区市教育局要按照《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分级建设实施意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资源整合,确保2018年可以实现达标的,可暂时保留中职学历教育招生资格;2018年以后仍无法实现达标的,将停止中职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2.对于上述条件之外的其他中职学校,原则上不再安排全日制学历教育招生,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需求确定是否保留其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对于没有符合招生条件中等职业学校的县(市),应充分发挥县级职教中心作用,保留县级职教中心主体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3.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规范管理的通知》(闽教职成〔2013〕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教办职成〔2013〕2号),对于举办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需由教学点所在地的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同意。
4.原则上高等职业院校逐步退出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对于2016年招收中职学历教育学生且确需继续招生的,须经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举办医药卫生、公安司法类国家控制专业的,还须分别征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公安厅同意。
5.中等职业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中职部)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全日制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异地分校,不得与其它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严禁一所学校以不同校名同时申报同一层次不同类别的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资格。
二、拟招生专业备案
1.中等职业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中职部)备案专业名称、代码应与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一致。
2.2017年拟招生专业应以2016年招生专业名单为基础,新设专业申报及备案按照《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对连续三年无招生的专业,如2017年招生需按照新设专业执行。
三、材料报送
1.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职业院校要高度重视招生资格审核及拟招生专业备案工作,认真填写《福建省2017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资格审核申报表》《福建省2017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我厅将予以公布。未经我厅公布的学校和专业不得招生。
2.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负责本地区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中职部)招生资格、拟招生专业初步审核,并汇总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报送我厅。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属高等职业院校备案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直接报送我厅。
3.备案材料需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材料(Excel格式,主题标明“**市/学校资格校和拟招生专业备案表”),报送截止日期为3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