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我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培训班的通知
闽教办语〔2012〕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语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有关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关于推进我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的通知》(闽语〔2012〕3号),为了推动我省县(市、区)创建国家三类语言文字达标城市,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和“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工作目标,经研究决定,5月下旬在福州市举办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解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
2.县(市、区)如何创建国家三类语言文字达标城市;
3.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问题解答。
二、参加学习人员
1.各设区市语委办负责同志1人;
2.有关县(市、区)教育局分管语言文字工作的副局长和语委办负责同志各1人(详见附件1)。
三、培训时间、地点
2012年5月29日上午报到,29日下午至30日上午培训,30日下午离会,地点:福州梅峰宾馆(地址:福州市西环北路62号,总机:0591—87887850)。
四、其他事项
请于5月25日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回执(附件2)传真至省语委办(传真电话:0591—87812256),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报销。
附件:1.参加培训的县(市、区)名单
2.参加培训人员回执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
参加培训的县(市、区)名单
福清市、连江县、龙文区、 长泰县、龙海市、泉港区 、晋江市、涵江区、泰宁县、尤溪县 、沙县、将乐县、武夷山市、邵武市、建瓯市、漳平市、永定县、屏南县、柘荣县 、福安市、福鼎市
闽教办语20122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