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印发了福建省“教育强县”验收办法和评估标准。
验收对象为符合“教育强县”条件要求,且申报创建“教育强县”的各县(市、区)和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
根据办法,“教育强县”督导评估结果按合格、不合格认定。验收标准按满分1000分设定,经评估验收总得分达到850分及以上,且否决项目全部达标,可认定为合格。否决项目具体为:1.近三年县级财政教育经费达不到“三个增长”;2.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区高于2%、农村高于3%;3.近三年县域及所辖学校出现严重违反办学行为规范事件;4.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性质;5.中小学、幼儿园未及时拆除D级危房;6.近三年发生校园暴力恐怖事件和学校负主要责任的师生非正常死亡较大安全责任事故;7.工作中弄虚作假。
据介绍,“教育强县”实行动态管理,一般在此后的二至三年内安排一次省级或市级教育“两项督导”,对教育事业出现严重滑坡,尤其涉及上述否决项目的,给予警告,限期一年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教育强县”称号,收回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