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升降国旗规定》的通知
教办厅函[2010]30号
部内各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结合机关实际,为维护国旗尊严,发扬机关职工爱国主义精神,制定了《教育部机关升降国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监督落实。有关直属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教育部机关升降国旗规定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为维护国旗的尊严,发扬教育部全体职工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升挂的国旗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制法规格,如有破损、污损、褪色应及时更换。
第三条 应当在工作日和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升挂国旗。举行重大活动、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期间可以升挂国旗。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国旗。
第四条 每年11月至次年2月升旗时间为早晨6:30时,降旗时间为下午6时;每年3月至10月升旗时间为早晨6时,降旗时间为下午7:30时。
第五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第六条 升国旗应当徐徐升起,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国旗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第七条 下半旗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或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八条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九条 本规定由办公厅社团管理与安全保卫处负责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