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教人〔2010〕18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厅属学校:
近期,陆续有人咨询我省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的相关问题。现将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因工伤残职工伤残抚恤金发放等问题的复函》(闽人复〔2007〕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已按规定评残并发给《伤残抚恤证》的我省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厅将换发新的《伤残抚恤证》。请各设区市教育局及有关省属学校组织本辖区、本校有关人员填写《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抚恤证发放审批表》(附件4)、提交一寸免冠彩照1张,于3月10日前汇总报我厅人事处。经我厅审核后,将有关人员的《伤残抚恤证》寄至各市、校,由各市、校对有关人员换发新证。
附件:1.《关于事业单位因工伤残职工伤残抚恤金发放等问题的复函》(闽人复〔2007〕71号)
2.《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民优〔2005〕243号)
3.《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89〕财文字第455号)
4.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抚恤证发放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