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发布《关于2019年福州市中招加分照顾考生审核办法的通知》。
加分照顾政策仅适用于应届毕业生,社会考生(往届生)不享受政策照顾;凡按政策享受多项照顾加分的考生,其照顾加分不能累加,仅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根据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等手段取得中招照顾加分的,取消当年录取资格。
今年加分手续和去年相比,有以下调整:
1. 长乐并入市区,审核手续由市教育局办理。
2. 港澳同胞直接将身份材料交学校后到教育局办理审核手续。
3. 卫计局改为卫健局。
这些考生享受中招照顾加分
(一)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照顾
港、澳、台同胞、当地驻军子女,市级(指设区市,下同)以上的劳模、道德模范及“身边好人”的子女,见义勇为者本人或子女和具备独立生活和学习能力的残疾考生。
(二)享受加2分照顾
初中三年(2017年1月1日——2019年6月23日),学习和学籍均在农村初中的“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家庭女儿”。农村初中在福州市区指2017年1月前享受免费提供作业本的学校及长乐城区中学以外的乡镇学校,在六县(市)指除城区中学以外的乡镇学校。
(三)享受加3分照顾
户口在本市的归侨考生、华侨(归侨)子女和户口在本市的台湾籍考生。
(四)军人子女中招优待办法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享受中招政策性加分照顾的对象包括下列现役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其中:
1.因公牺牲军人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享受10分照顾。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享受15分照顾。
(五)其他照顾
1.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享受10分照顾。
2.烈士子女,享受20分照顾。
3.台商子女享受10分照顾。
4.台湾户籍考生第一志愿报考福州二中台生班,享受10分照顾。
5.少数民族考生学籍或学习在城区学校的,享受3分照顾;学籍和学习均在农村学校的,享受5分照顾;普高批第一志愿1A报民族中学或普通中学民族班的,享受15分照顾。
具体各类审核办法
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家庭女儿
1.填报表格:考生在学校领取《中招“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或到福州市教育局网站阳光中招专题专栏下载。报考地在六区(含长乐,下同)的考生填写六区表格,报考地在六县(市)的考生填写六县(市)表格。户籍与学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考生,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属流动人口的按照流动人口程序办理。户籍和报考地均在六区,但属于不同区的考生,不属于流动人口范围,填写六区表格,在户籍地审核后即可交给户籍地卫健局。
2.教育部门和卫健部门在计生加分审核时的工作分工:
考生是否符合“初中三年(2017年1月1日——2019年6月25日)学习和学籍均在农村初中”由学校和管辖中招办审核,符合的,学校才能在计生加分申请表上盖印,并交由考生或家长带至卫健部门申请身份认定。其中,六区农村初中指永南中学、城门中学、福州21中、盘屿中学、福州30中、螺洲中学、金砂初中、龙山初中、海云初中、琅岐中学、宦溪中学、北峰中学以及长乐区除长乐一中、华侨中学、城关中学、吴航中学、朝阳中学、航城中学之外的所有初中学校。
考生是否符合“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家庭女儿”身份,由卫健部门审核。
3.材料要求
(1)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指: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父母结婚证原件(离异或丧偶家庭再婚后未再生育证明)及2份复印件。
(2)二女绝育家庭女儿身份证明材料指:户口簿、父母结婚证(离异或丧偶家庭再婚后未再生育证明)、所在乡镇计生办出具的二女户父母一方落实绝育措施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3)流动人口考生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持父母《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暂住证》或《居住证》(办理时间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和户籍地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的二女户父母一方落实绝育措施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4.审核:计生加分审核手续由报考地所在县(市)区卫健局负责,办理时间为5月8日-17日,考生或家长持《中招“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六区考生一式三份,六县考生一式两份)和上述证明材料到户籍地乡镇计生办初审后交到报考地所在的县(市)区卫健局审核,其中,高新区学校的学生由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审核。六区学校“注意录取”名单由福州市卫健委审核后直接提供给市中招办;县(市)属学校“注意录取”名单由县(市)卫健局审核后提供给当地中招办,最后由市中招办汇总、公示。
逾期和证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军人子女
1.享受加分照顾的军人子女开具证明办法详见2019年3月上旬下发的《关于军人子女办理中考加分审核登记的通知》(榕中招〔2019〕1号)。
2.享受同分优先录取照顾的当地驻军(现役军人)子女由当地驻军部队出具文字证明并注明父母子女关系,考生于5月21日前将证明材料提交学校进行网上录入。逾期不予办理。
户口在本市的归侨考生、华侨(归侨)子女
(一)开具证明办法:考生在学校领取《中招“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或到福州市教育局网站阳光中招专题专栏下载。考生或家长携带经学校盖印的《中招“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于5月8日-17日,到县(市)区侨办办理 “三侨生”中考加分身份证明。
(二)证明材料:
根据《关于做好“三侨生”升学照顾身份证明书出具及审核工作的通知》(闽侨侨政〔2017〕2号),材料要求如下:
1.归侨身份的认定(凭下列1-4条款之一和第5条)
(1)《华侨来闽定居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侨务部门办理的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2)本人有关归侨身份记载的档案复印件和单位对其归侨身份所出具的证明(在省直机关、大专院校、中央驻闽机构工作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在设区市单位工作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县一级单位工作的由其人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出具证明。) (3)本人户籍所在地侨务部门落实侨务政策资料中认定记载其为归侨的内容。 (4)本人国外出生证、定居证或回国护照等的原件。 (5)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档案。 2.华侨身份的认定(凭下列条款之一) (1)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定居证原件和护照原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合法居留证明原件(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合法居留证明原件的,侨务部门可以要求以其他材料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代替)。 (2)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定居证影印件、护照影印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其定居证件的证明原件。 (3)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应提供驻在国居留公证,并先由同我国和华侨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 3.父母子女关系的确认(凭下列条款之一) (1)户籍证明。 (2)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
(三)审核办法:考生将侨办开具的证明,连同户口本等相关证件,于5月21日前交给学校(报名点)录入并提交中招办审核。逾期和证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台籍考生、台湾同胞及台商子女
(一)开具证明办法:
考生在学校领取《中招“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或到福州市中招网下载。考生或家长携带经学校盖印的《中招“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于 5月8日至5月17日前往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开具中考加分证明,逾期和证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1.台商子女考生:
(1)中招“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三)(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聘用关系证明(台干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4)台籍干部上月工资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5)台商及子女台胞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6)台湾户籍誊本(一式两份)
(7)台商及子女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8)特殊事项:持大陆身份证的台商子女,除以上材料外,需提供亲子关系公证书及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2.台胞考生:
(1)中招“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三)(一式两份)
(2)台胞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台籍考生:
(1)中招“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三)(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审核办法:考生将台港澳办开具的证明,连同户口本等相关证件,于5月21日前交给学校(报名点)录入并提交中招办审核。逾期和证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其余照顾对象
(一)审核程序及要求
1.考生在学校领取《中招“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或到福州市中招网下载。
2.考生或家长携带经学校盖印的《中招“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于5月21日前到相关部门办理证明手续后,将表格和相关佐证材料交到中考报名点(学校)统一网上录入。到教育局开具证明时,一律由学校指定教师替考生统一办理。
3.5月21-24日,学校首先通过中招网中招管理系统录入、提交考生“注意录取”信息(即附件中的表一、二、三、四)并在中招管理系统上直接打印花名册,然后携带相关材料(指与照顾加分有关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户口在本市的侨类和台籍考生需提交本市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市区学校到市中招办审核,县(市)属学校到县(市)中招办审核,其中,高新区学校到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审核。
4.少数民族考生农村学校的认定办法同计生加分考生。
5.逾期和证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材料要求及开具证明的签章单位
1.港澳同胞将港澳居民身份证和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于5月21日前交学校录入并由学校带到主管教育部门审核。
2.到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开具照顾证明的考生,其中少数民族考生,携带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到市、县(市)教育局中教处(科)核实盖章。如发现考生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不相符,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转由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进行认定。
3.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因公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提供由公安、司法、人事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警因公牺牲或伤残证明,有效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由福州市公安局(人事训练处)或省监狱管理局核实盖章。
4. 烈士子女提供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以及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烈属证明,到福州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核实盖章。
5.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含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子女提供相应证书和有效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到福州市总工会(劳模办)核实盖章。
6.市级以上道德模范及“身边好人”的子女,提供相应证书和有效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福州市区的考生到市文明办、六县(市)的考生到县(市)文明办核实盖章。
7.残疾学生携带残疾人证或指定医院体检证明,到县(市)区残联出具证明。
8.省、设区市见义勇为者本人或子女提供《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证书、个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由福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核实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