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借读

事项名称

初中借读

办理法律依据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4号)

办理程序

由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借出、借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借出和借入学校同意,并报双方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借读手续。

办理条件

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学生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要求借读的,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借读:

   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

   2、在市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6、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具备三证材料)到流入地只需短期(一年以内)停留的。

需提交材料

   1、借读申请表(附件7)一式四份;

   2、新生入学登记表(审核后留复印件);

   3、户口簿及复印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正常情况即办)

办理机构(科室)

福州市教育局中等教育处

办理地址

福州市广达路53号三号楼二层,公交站点:群众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时间

联系电话

0591-83326421

投诉电话

0591-83356415

备注

   1、福州四城区(指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初中学生必须在原校就读,不得到其他学校借读。

   2. 借读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二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初三下学期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

   3、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临时就读学习,借读学生不具有就读学校的正式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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