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初中转学 办理法律依据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4号) 办理程序 由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双方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办理条件和 提交的材料 一、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变化,且户口已迁入转入地区,确需转学的,可以提出转学申请。 1、常住地户籍册和房产证(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2、转学申请表(附件3)一式四份; 3、转学证明(附件4); 4、新生入学登记表; 5、学生学籍卡片和综合素质评价登记册; 6、学生就学期间重读、休学证明(须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的教育部门确认); 7、义务教育登记卡。 二、农民工子女需要在流入地长期(一年以上)就读的,按转学办理,除农民工子女入学的“三证”材料外,还必须严格按转学所具备的相关材料(转学申请表、转学证明、新生入学登记表、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等)和程序办理。办理工作以县(市)区教育局为主,福州市教育局参与协调的原则,安排到相对就近生源不满学校就读。 三、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户籍人员在榕工作或居住的子女要求转学的,由就读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学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学生及父母的护照(经查后留复印件); (2)相关部门出具的学生监护人工作或居住证明; (3)原就读学校的在学证明。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正常情况即办) 办理机构(科室) 福州市教育局中等教育处 办理地址 福州市广达路53号三号楼二层,公交站点:群众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时间 联系电话 0591-83326421 投诉电话 0591-83356415 备注 1、福州城区转学必须是跨区远距离搬迁,且只允许转入生源相对不满的学校。 2、转学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初三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转学时转入学校应安排在与原就读学校相应的年级,不得重读。 4、学生转学应认真填写转学申请书,学校应严格审查,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取消学籍并追究责任。